回复:关于医保问题 回复人:xcb1 回复时间:2019-06-06 15:12:31
根据黔人社厅发【2009】7号文件《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在贵州师范大学与18所高校签订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各高校在2010年9月底前将全部在校大学生纳入参保。在2010年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又联合下发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431号)要求各省属高校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大学生实际参保情况进行自查。基于以上要求,学校为了避免学生脱保,在每年年底就将全校学生第二年的医保费用全部交齐(医保缴费标准有变动时学校先行垫付,事后再向学生收取)。
学生在家里交的不是学校交的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学生每年在校长达10多个月,在校发生疾病的概率较高,而且经了解学生在家里交的医保要回到当地去转诊才能达到报销比例,大多数同学感到不方便基本没有用到,都到学校医保办开了证明寄回家里,不再交家里的医保了。学校是在只差几天同学们就要脱保了的情况下,于12月19日到社保局替全校学生缴纳了医保费。而且学校交的遵义市城镇居民医保在同学们没有落实工作单位之前,今年内都有效。基于政府要求,也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医疗报销,才要求全校学生参加遵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